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委2016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的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分类)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分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定期对所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以施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制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