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时应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1. 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2. 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3. 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4. 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5. 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6.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7. 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8.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2. 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4. 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四十二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 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3.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4. 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 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 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四十七条 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有固定场所,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吸水管、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装备,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有志愿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应组织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技能训练、1次消防业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