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照单尽责,照单问责。
第七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设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选用规则,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能源等对有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一体化体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统筹规划,同步部署、有序推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并将职业健康一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
第八十条 《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处于良好的生产经营状态并持续改进。
安全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专门用于防范、控制、减少危险因素及其危害后果的技术措施,既包括在生产经营场所单独设置的报警、通风、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也包括附属于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的相关安全装置。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