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7〕2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81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7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审批、监督考核等方面,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由一个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需要,对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统筹布局,积极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基地、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建设,并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需要,及时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科研单位和协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有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国家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国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国家对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