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实施机制,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一)推动使用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鼓励社会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开展认证、检测工作,提高认证、检测的可靠性和水平。
(二)鼓励引用团体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时,可直接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的团体标准应与该强制性标准同步实施。引用团体标准可全文引用或部分条文引用,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及时掌握被引用标准的时效性,做好引用与被引用规定的衔接,避免产生矛盾。
(三)加强团体标准宣传和信息服务。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建立或优化现有信息平台,做好对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以及标准解释、咨询、培训、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服务。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其批准发布的标准目录,以及各标准的编号、适用范围、专利应用、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供工程建设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规范编制管理,提高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团体标准制度建设。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标准编制程序、经费管理、技术审查、咨询解释、培训服务、实施评估等相关要求。团体标准编号遵循全国统一规则,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
(二)严格团体标准编制管理。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要切实加强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过程管理,确保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符合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三)提高团体标准技术含量。
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先进性。结合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科技专项推广应用,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对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将其制定为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高水平团体标准,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的标准互认。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团体标准责任追究
(一)加强内部监督。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完善团体标准自主制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南,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回应和处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营造诚实、守信、自律的团体标准信用环境,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将团体标准有关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各自网站上设置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窗口,畅通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发表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