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信息价搜集和发布机制
《规划》指出工程造价信息搜集和发布机制尚不完善,信息来源多元化程度不高,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化、资料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造价指标指数分析方法尚需科学化,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的社会力量不足,政府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的服务边界比较模糊。
《规划》提出如下要求:
制订《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办法》,明确造价信息的发布内容、采集方式、发布主体、审核校验等内容,规范造价信息发布行为,完善造价信息发布机制,为工程建设各阶段提供可靠准确、贴近市场的造价信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材料信息价没有通用性,不同厂家不同品牌不同档次不同规格,其价格相差很大。你也无法做到造价信息的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通用性,信息价可作计价参考,但不是依据,并且应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发布,而不是政府发布。
4、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机制
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机制,这个可以有,此为《规划》最大亮点。
工程造价领域的争议纠纷特别多,可以说,造价人员很多时间是用来处理和化解双方争议的。首先,同一工程项目,不同的计算主体,导致计算结果差异,大家争论不休,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之所以让不同的人计算同一个工程,是因为不信任感。其次,由于其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对定额规范合同产生不同的理解,当然都是尽量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去理解和解释。最后,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不可预见的事,如重大设计变更、各种原因的停工、建材价格人工价格的剧烈波动等建造成本发生根本性的变动,原有约定失效而产生纠纷。
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调解十分必要。国外都有调解机制。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对合同争议管理进行创新,对争议多的工程引入“争议评审委员会”DRB(Dispute Review Board),作为对美国标准施工合同的补充。DRB解决争议的成功率极高,世界银行指出:“DRB在避免将争议提交仲裁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FIDIC在借鉴DRB成功经验上采用“争端裁决委员会”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替代了工程师对雇主与承包商的争端作出决定。DAB作出的裁决虽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强制执行力,但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通过独立第三方采用非正式程序解决合同纠纷,大大减少处理纠纷的社会成本,保护良好的商业关系,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了各方的利益。
解释与争议调解如何运作
(1)计价依据解释、答疑与补充说明: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编制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工程计价依据存在不同理解,以官方解释为准。
(2)争议调解: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对执行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产生分歧或矛盾时进行协调解决,以调解委员会结论为准。
(3)计价依据解释应根据现场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现场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解答,应该是中立的,不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否则,应回避。计价依据解释以口头答复为主,不具法律责任;特殊情况(涉及行政管理、司法调查等)需要书面答复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论证,并统一回复意见。
(4)市市场管理总站按专业选派专家为争议调解人员,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5)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