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新措施严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国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由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表示,淄博市将在工程招标、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竣工备案验收等方面,加大监督力度,以进一步规范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淄博市规定,凡是改变公共建筑物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的,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办理工程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还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并及时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装饰装修人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的要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镇政府(街道办)、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监管,发现未办理规划审批、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消防、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装饰装修人、施工方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淄博市将加大巡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未办理规划审批、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将记录不良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将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