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今日起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另外,《条例》还对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要求,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督促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公共建筑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报公共建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装饰装修企业破坏房屋安全罚款20-50万元
“《条例》对使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规定,装饰装修企业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或者没有设计方案、施工图擅自施工,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常规维护或者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未采取治理防护措施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未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