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近日连发的电梯“吃人”意外,谁应该为此负责?受害人家属又该如何行使权利?南方周末公益律师团律师就此给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制,法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维保方也是责任主体之一。维修保养对于电梯安全顺利运行至关重要,如果商场及管理方未与维保方签订保养合同,忽视定期检查工作,或未及时处理突发设备损害事件,造成此次事故,管理方承担责任;如果维保方未尽责进行维保工作,如未安装固定螺丝等,造成此次事故发生,商场或管理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维保方进行追偿。
目前已披露该案涉嫌安全生产事故,建议受害人家属向商场或实际管理人、电梯生产商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与受害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受害人家属可先与商场或实际管理人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韩骁、李付雷-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规定,若商场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其应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若商场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其需赔偿受害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若商场对电梯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则由监管部门对其处以罚款。若商场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应同时对该负责人进行罚款。
(3)刑事责任。若商场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情节严重,触犯刑事法律的,应按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名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通过如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1)与商场协商,要求商场赔偿;
(2)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监管部门对事故查处,并主持与商场的调解;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梯的使用管理人、电梯的生产者等承担侵权责任。(屈文静-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假如相关部门认定产品监管部门未尽到相关职责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无直接关系。目前并未有证据证实本次事故系因监管不力而致,不能判断电梯监管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
受害人家属应以人身损害纠纷为案由,以事发商场、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诉讼中应及时申请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再根据事故原因鉴定结果来决定是否增加电梯的生产厂家作为被告。
作者: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 廖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