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 实用信息 > 行业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下月起实施,“七不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来源:宁德晚报  作者:吴宁宁  时间:2015-08-25 10:50:3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省政府已正式发布《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等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9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省政府已正式发布《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等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在宁德市日前召开的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地要参照国务院和省里的做法,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可通过三类途径筹措经费

  据悉,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该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应当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价格政策规定执行。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七不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四)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五)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办法,行业协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行业协会违反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政府制定有关法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能够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但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参加听证会,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馈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主要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福建省 行业协会 发展 促进 办法 公职人员
分享到:
[责任编辑:丁艳艳]
免责声明:本站除了于正文特别标明中装新网原创稿件的内容,其他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所发布图片或文字内容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工作人员予以解决。QQ:2853295619 手机:1352085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