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文对该《办法》中企业比较关心的“过渡期有关规定”、“许可权限”和“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等重点进行了解读。
过度期有关规定
1、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2、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可以按照原标准申请资质延续,但是资质有效期不是5 年,而是到2016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建议:企业最好在申请资质延续时直接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证。
3、过渡期定义: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的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2、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3、资质证书变更相关规定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
(3)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
(4)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
3、资质证书变更应向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