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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细则
来源:91证书网    时间:2015-08-14 11:48:5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91证书网的整理,《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要求,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新增七大员证书和技工证书,并且数量庞大。根据证书挂靠网最新的数据,目前一级建造师挂靠价格是10-24万/3年,各专业证书挂靠费用不同,以下是《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全文: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7日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浙江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许可程序与期限

  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4.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企业所在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在浙江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7.在浙江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四)资质审查

  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为“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4.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6.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

  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详见附件4。

关键词: 浙江省 建筑 企业资质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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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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