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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须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来源:郑州日报    时间:2015-08-06 10:04:1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按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建筑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概算中应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

  建筑行业是工伤事故高风险行业,但长期以来该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由此也导致了建筑施工人员“伤不起”、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保障建筑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新政,今后,建筑施工企业须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今后,我省将在建筑业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按照规定,工伤新政覆盖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今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特点,职工工伤保险可分类实施: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按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建筑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概算中应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相关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工伤保险 新建项目 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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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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