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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新规保障施工安全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张家成  时间:2015-08-04 09:19:1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从施工安全监督范围、原则、内容、程序、措施、权利与责任等方面对北京市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复工面积大,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明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责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施工安全监督范围、原则、内容、程序、措施、权利与责任等方面对北京市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对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明确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办法》明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属地监督的原则,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措施及抽查频次等。

  《办法》要求,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增加抽查次数。监督人员主要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重点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抽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具体体现,更为完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升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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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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