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房屋安全管理问题吸引全社会关注。
6月16日上午,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初审了《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现状:长沙危旧房屋达120万平方米
关于《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近年来,长沙市房屋装修装饰数量越来越多,但因居民房屋安全意识缺乏、装饰装修企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破坏承重结构、违规开挖地下室、违法拆改房屋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上世纪50年代以来,长沙建造的大板房、无筋拱板房等,因建造年代早、使用时间长,危旧房屋隐患越来越多。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长沙全市共有各类危旧房屋616处、44万余平方米,到2014年,危旧房屋数量增至1012处、120万余平方米。这些危旧房屋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长沙市城市化进程。
同时,目前长沙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无法可依”困境,促使长沙制定专门针对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责任:房屋交付需告知合理使用年限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合理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在房屋保修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如何划分?《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条例》(草案)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切断水、电、气等的输送;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该危险房屋等应急抢险措施。
处罚: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最高罚10万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或者未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组织施工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未采取治理防护措施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