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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房屋建筑验收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时间:2015-03-19 09:41:0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月12日出台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在工程参建各方验收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签署验收意见。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减少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月12日出台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补充:明确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日期等;明确了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强调了通信等其他专项专业工程交用前的验收责任;要求住宅小区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要进行项目交接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

  其中,在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方面,《办法》不但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具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取得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等条件,而且强调必须达到“工程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合格”。

  在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方面,《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具备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形成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其他有关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工程参建各方验收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签署验收意见。

  据悉,该《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关键词: 房屋验收 建筑验收 工程质量 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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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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