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住建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与旧版规定(2007年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比,《规定》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放权。此外,建造师资质规定、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等内容也被重点提及。
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
旧版规定显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而《规定》指出,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建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住建部在去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明确,要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在去年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会议上,住建部副部长王宁也指出,要做好已有的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进一步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下放一级建造师注册和招标代理甲级资格认定的审批权;建设工程企业的延续审查工作下放至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业内人士指出,建筑业企业资质放权意味着行业门槛降低了,但必须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定》释放了一个明显信号——今后从政府主管部门到行业协会、企业,甚至执业者,各主体职责会划分得比较清晰,政府简政放权,明确责任主体。而行业协会的作用,应该在保证建筑质量安全、确保建筑市场竞争有序等方面体现出来。企业体现诚信,体现履约;作为个人,着重点在职业操守。所以,以后行业会变成“四位一体”格局,而不是由企业单独承担责任。
建造师接棒项目经理
结合住建部此前发布的2014年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记者发现,其专业承包资质由60项减少为36项,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
企业主要人员方面,建造师资质接棒项目经理资质。据悉,我国于2002年取消了对项目经理资质的核准,项目经理行政审批制度逐步由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代替,并于2008年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为适应这一变化,新版标准把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改为了对注册建造师人数的要求。具体来看,数量上,一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的要求大部分专业保持不变(对应原项目经理),个别有减少;二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规定》的发布,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于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疑虑。
“我国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以前一直实行的是项目经理制度,实际上相当于一种职称评定,这使得我国的人才资质在很多国家不被认可。”山西省住建厅人事部门某负责人表示,“虽然都从事建筑业管理,但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存在很大区别。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
前述业内人士认为,《规定》对是对新版标准的进一步强调,企业要获得这些许可证,提高资质水平,势必需要一批具备执业资格管理能力的技术人才,如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设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如此一来,企业人才的整体水平将得到提升。
监督管理从严
相比于旧版,《规定》大大提升了监督管理力度。比如,《规定》明示,对取得住建部等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住建部等主管部门。
旧版规定显示,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而《规定》对此予以细化,指出“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不同于旧版,《规定》指出,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去年以来,不论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还是建筑业改革发展意见,均进一步加大了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王宁曾表示,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当前建筑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比较落后,需要我们承担起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