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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西安日报    时间:2015-02-11 10:43:2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今后,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受到责任追究。

  今后,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受到责任追究。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职能部门日常监管不力

  将被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资格

  《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建筑垃圾管理及综合整治工作中承担的职责。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综合整治办将根据情节下达《告知单》《督办单》或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载、沿途抛撒、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非法设置和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场以及未经批准和未经申报私自排放建筑垃圾行为不力的;

  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及违反“限时、限速、限路线”规定行为不力的;

  建设单位、承运企业、辖区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向出土工地出入口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现场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中推诿、扯皮,拒绝设置的;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擅自挪用建筑垃圾处置费的;

  在检查、考评中未达到标准的;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的;相关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以及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对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资格。

  不正确履行职责

  相关责任人或将被免职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当出现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证件的;在许可、备案或执法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拖延,擅自增加条件和要求,或索要财物的情况,相关单位或部门将受到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取消执法资格、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对于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依法处理。 

关键词: 建筑垃圾 监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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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景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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