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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3月起施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新规
来源:大众日报    时间:2015-02-06 14:47:4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月13日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此前公众关心的“居改非”、消防应急设施配置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这一标准,目前我省已有高层建筑2.11万余栋,高层建筑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

  如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月13日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此前公众关心的“居改非”、消防应急设施配置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符合条件建筑可“居改非”

  “居改非”是指业主擅自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从事商业、仓储,甚至生产经营等活动。近年来,“居改非”现象在城市呈逐渐上升趋势,对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带来众多不利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消防隐患。

  在此前举行的听证会上,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民生建议,对“居改非”是禁止性改还是限制性改,应该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此次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中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在火灾预防中也明确规定“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这就意味着今后我省将允许高层建筑“居改非”,但是需要前提条件,那就是只有经过申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居改非”。

  开发商应配置逃生辅助装置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建筑内部防范尤为关键。新规规定: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而在此前的草案中的表述则是“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住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应急手电筒、灭火器、安全锤等消防应急设施”。

  从草案中的“消防应急设施”到正式规定中的“逃生辅助装置”,相差甚远,花费自然也不同,这也让此前很多担心建筑成本会上涨的建筑企业松了一口气。去年参加过听证会的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经理周士程认为,如果按照草案中提到的配备消防应急设施,不仅会增加建筑成本,而且怎么配,配多少,是按照一定比例去配还是每户居民都配,实际过程中不好操作。而如果配备的应急设施关键时刻失去作用,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很多开发商所担心的。

  排油烟管道不清洗将处罚款

  新规中提出,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这也被看作是消除“居改非”场所消防隐患的又一大措施。

  根据新规,统一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关键词: 建筑消防安全 山东省 建筑 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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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景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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