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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筑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先缴存20%预储金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5-02-02 10:27:4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石家庄市建设局下发了《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20%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日前,石家庄市建设局下发了《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指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20%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细则》对预储金账户的工资发放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此外《细则》还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细则》明确要求,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细则》特别指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要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20%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细则目前已经在石家庄市实施,凡该市区(不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已经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直至竣工验收备案。

  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石家庄市政府近年来可谓下足了功夫。

  2014年5月,石家庄市建设局出台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管理办法》,指出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2015年1月,石家庄启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清欠工作,相关部门将安排专人进驻联合办公地,专门为农民工讨薪。如今,新细则的出台将使石家庄市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关键词: 建筑 施工 预储金 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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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景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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