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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规:修建中的违法建筑可被停水停电停气
来源:重庆晨报    时间:2014-11-04 10:29:2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昨日,重庆市公布了《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明确,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昨日,重庆市公布了《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概念: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在建违法建筑,可停水停电停气

  《规定》明确,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由区县政府责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已建违法建筑,可拆除或罚款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采取的措施有两种:第一种是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依法处以拆除;第二种是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拒绝执法人员入户要遭曝光和罚款

  查处违法建筑存在不少当事人躲避,找不到人的情况,《规定》的出台给予查处机构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增加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规定》明确,当事人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等三种行为,将被媒体上公开曝光。

  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将被罚款: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违法建筑 建筑设计 建筑安全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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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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