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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保障工程质量
来源:中华建筑报    时间:2014-10-17 15:01:1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文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毅同志在日前闭幕的第13届中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峰会上的讲话。他表示,要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刻不容缓。

  (本文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毅同志在日前闭幕的第13届中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峰会暨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建设与优秀项目经理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讲话原文略有删节。)

  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形象,阻碍行业发展,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障,可以说是建筑市场混乱的“万恶之源”,是行业发展的“毒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刻不容缓。

  一、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在这次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建设单位违法发包也是严厉打击的内容之一,但我们打击的重点是施工企业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当然,打击是治标之策,关键还是要靠广大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质量经营,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在今年9月4日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国建筑业协会向全国施工企业发出了《保障工程质量,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希望广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积极响应。要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必须先了解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这次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从合同、人员、工程款项来往等方面,对施工企业的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具体情形认定做出了统一标准。

  一是转包的7种情形。如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人员不到位的,仅收取管理费的;施工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以及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是违法分包的8种情形。如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发包专业工程的;扩大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再分包,专业工程将除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的。

  三是挂靠的8种情形。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现场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程款的接受单位不是施工承包企业的,以及主要设备和材料不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购买和采购的等。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已自10月1日起开始试行,希望广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认真学习,把握好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自觉抵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避免因企业和项目经理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追责。

  二、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虽然法律法规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引发一系列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在今年我们组织的全国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共检查了30个省市的180个项目,有75个项目涉嫌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我们对问题较为严重的21个项目下发了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我们注意到,施工企业最关心的是参加投标资格和企业资质,个人最关心的是执业资格和注册。只有在这些方面进行限制,使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代价,才能让违法企业和个人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有效遏制转包挂靠等问题。因此,《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制定了严厉的行政措施。

  施工企业方面: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各地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个人方面: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个人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关键词: 住建部 工程质量 转包挂靠 建筑质量 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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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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