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天,记者获悉,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即日起至10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拒不改正的,房屋不得转让,房屋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草案明确,建设单位缩短施工工期的,应当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缩短后的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按照工期定额确定的施工工期的百分之七十。违反该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对所有权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