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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建筑行业新政 对不保修的工程开发商进行罚款
来源:中国建筑报  作者:董红兵  时间:2013-06-21 17:19:1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江苏省日前公布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不维修,将会面临两至三万元罚款。

  以后建房不保修,开发商将会被罚款。江苏省日前公布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不维修,将会面临两至三万元罚款。《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建造施工、质量监督、检测和监理等各环节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工程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当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果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发现检测报告不合格时,质量检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房屋质量是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新规的公布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新保障。《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根据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将被处以两至三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若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也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如果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同样将被处以1万元 3万元罚款。而质量检测单位未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将被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

  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两年。

关键词: 江苏 开发商 保修 处罚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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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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