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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时间:2013-05-30 15:13:51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8.2 出厂检验

  8.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d) 外形尺寸偏差;

  e) 外观;

  f) 边缘及尖端;

  g) 突出物;

  h) 折叠机构;

  i) 翻门、翻板;

  j) 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k) 孔及间隙;

  l) 警示标识。

  8.4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II,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进行。

  8.5 型式检验

  8.5.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5.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8.5.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表5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8.6 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9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9.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售后服务;

  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9.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9.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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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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