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8.2 出厂检验
8.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d) 外形尺寸偏差;
e) 外观;
f) 边缘及尖端;
g) 突出物;
h) 折叠机构;
i) 翻门、翻板;
j) 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k) 孔及间隙;
l) 警示标识。
8.4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II,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进行。
8.5 型式检验
8.5.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5.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8.5.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表5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本批次产品总数 |
样本量 |
接收数(Ac) |
拒收数(Re) |
26~50 |
8 |
1 |
2 |
51~90 |
13 |
2 |
3 |
91~150 |
20 |
3 |
4 |
151~280 |
32 |
5 |
6 |
281~500 |
50 |
7 |
8 |
501~1200 |
80 |
10 |
11 |
1201~3200 |
125 |
14 |
15 |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
8.6 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9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9.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售后服务;
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9.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9.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