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安全要求
5.1 结构安全
5.1.1 边缘及尖端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见图1中画圈部位)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图1
5.1.2 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5.1.3 孔及间隙
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 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5.1.4 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5.1.5 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5.1.6 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³,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5.1.7 力学性能
按7.5.7(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 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 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 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 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5.1.8 其他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e) 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 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h) 纺织面料pH值应在4.0~7.5之间;
i) 皮革pH值应在3.5~6.0之间。
5.2 有害物质限量
5.2.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2.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5.2.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材 料 |
项 目 |
指 标 |
|
表面涂层 |
可迁移元素 |
锑Sb |
≤60 mg/kg |
砷As |
≤25 mg/kg |
||
钡Ba |
≤1000 mg/kg |
||
镉Cd |
≤75 mg/kg |
||
铬Cr |
≤60 mg/kg |
||
铅Pb |
≤90 mg/kg |
||
汞Hg |
≤60 mg/kg |
||
硒Se |
≤500mg/kg |
||
纺织面料 |
游离甲醛 |
≤30 mg/kg |
|
可分解芳香胺 |
禁用 |
||
皮革 |
游离甲醛 |
≤30 mg/kg |
|
可分解芳香胺 |
禁用 |
||
塑料 |
邻苯二甲酸酯(DBP、BBP、DEHP、DNOP、DINP和DIDP的总量) |
≤0.1% |
5.3 阻燃性能
5.3.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 17927.1的要求。
5.3.2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 17927.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