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事项,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日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四项措施加强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这些措施有:一是设立质量投诉受理公告制度,要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小区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处的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否则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二是强化质量投诉的市场主体考核管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为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质量投诉一经查实,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不力的、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未处结的、同一工程连续发生多次投诉的或发生群访群诉的,将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责任人扣分,与企业招标投标联动;三是实施质量投诉监管联动机制,因施工质量原因,在同一工程中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的,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其间建设单位暂不得组织阶段性验收,取消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受理企业资质增项升级申请;四是建立通报曝光制度,每月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