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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新规:禁止擅改建筑用途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潘从武  时间:2013-04-08 10:05:27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原本规划修建地下停车场,建好后却变成超市。这种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现象在城市建设中屡见不鲜。

  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对此作出处罚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处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乌鲁木齐市在城乡建设中,无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现象及在开发建设中要求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的现象较为突出。据此,《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为有效改善人居环境,疏散旧城、发展新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建设应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开发,有序建设,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同时,《条例》还规定,城市建成区应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疏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关键词: 乌鲁木齐 城乡 规划 建筑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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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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