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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建筑 福州中轴线沿线建筑拟限高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许才芳  时间:2013-02-26 14:06:5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昨日,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审议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福州历史城区的范围,并提出严格控制历史文化中轴线的建筑高度。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昨日,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审议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福州历史城区的范围,并提出严格控制历史文化中轴线的建筑高度。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福州中轴线沿线建筑拟限高 将保护历史建筑

 中轴线范围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

  历史城区以“三山两塔”为核心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历史城区的范围以“三山两塔”区域为核心,保护东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马河(包含西湖),北起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的古城区,城郭外的滨江地区(含台江城区、仓前城区)和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的历史文化中轴线所构成的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草案修改稿》提出,要严格控制历史文化中轴线的建筑高度,北起屏山、南至乌山路沿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一定高度。滨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也不得超过相关高度,南岸则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

  根据原法规规定: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4米。三山视廊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8米。

  历史建筑装空调都要报批

  《草案修改稿》要求,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报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同时,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修缮、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设备、外部照明等设施,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还应当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接受检查、监督和指导。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置换、收购、给予补助等措施予以保护。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草案修改稿》还强调街区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布局,应当优先优惠安排经营、展示福州地方文化的项目和老字号。

  保护和恢复西湖等风貌区

  《草案修改稿》指出,古河湖水系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治理,保护和恢复西湖、白马河、晋安河、琼东河、安泰河、屏东河、东西河等历史景观特色风貌区,保护遗存的河桥、树木、古迹和石砌驳岸等。

  《草案修改稿》规定,福州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等要素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修改稿》指出,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内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保护名录并公布。

  调整保护名录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布福州市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关键词: 福州 中轴线 建筑高度 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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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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