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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征求意见 古城内或不再新建医院
来源:新华社—现代快报  作者:何洁  时间:2013-02-25 14:26:01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日前,《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草案)》在苏州市规划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及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住宅、商业用房、餐厅、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日前,《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草案)》在苏州市规划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古城区

  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一城(古城——护城河以内)、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根据草案,此区域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依据规划逐步搬迁;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

  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

  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色彩应当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等辅助设施应当与周边建筑物结合建设,无法结合建设而需沿街设置的,须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

  以后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式设计手法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5个历史文化街区。

  草案提出影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设施必须依法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

  在文保单位主体范围内严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2米。

  风景名胜区

  禁止建设宾馆及度假村、疗养院等建筑

  风景名胜区主要指:石湖、木渎、东山、西山、光福、同里、甪直、虞山八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虎丘、枫桥两个省级风景名胜区。

  草案拟规划强制性内容: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填湖、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影响景区环境的生产性企业以及污染环境、破坏景观、侵占水面、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及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住宅、商业用房、餐厅、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对已有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和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等。

  其他生态敏感区主要指:西部山体、四角山水楔形绿地和城镇体系中的生态走廊等。区域开发中,要求应当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严格保护自然水域,保证一定的水面率,加强湿地保护。不得新建工矿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从严控制。

  对水源地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控制岛屿上的建设,避免沿湖开发,不得围湖造地。非水源地沿湖岸线及山体山脚应当划定为公共开放区域,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湖300米范围内除休闲旅游度假设施、水利设施、助航标志外,禁止其他项目建设。

关键词: 苏州 城乡规划 古城区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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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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