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2日电:从昨天召开的天津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天津市将出台《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治理广大群众关心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问题。
根据规定,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要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使用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公示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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