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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布精装修住宅验收新规 将重点验收14项内容
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程旭辉  时间:2013-01-07 13:38:2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近年来,甬城楼市精装修商品房越来越多。但与之相伴随的,是有关精装修住宅的装修质量问题也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宁波市住建委昨天发布的《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引起了广大购房者的高度关注。据了解,该新规试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

  近年来,甬城楼市精装修商品房越来越多。但与之相伴随的,是有关精装修住宅的装修质量问题也不断涌现。

  在此背景下,宁波市住建委昨天发布的《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引起了广大购房者的高度关注。据了解,该新规试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业界指出,这是我市首次对精装修住宅的质量验收问题作出明确。

  精装修前须先做好样板间

  按该试行规定的解释,所谓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安装到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规定明确,在开始装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供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其中,包括天然花岗岩或瓷质砖、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防火等指标的见证取样检测。

  同时,施工单位应先现场制作样板间(套)。规定中特别强调,样板间(套)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参照标准,必须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并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60日内不得拆除。

  将重点验收14项内容

  规定明确,成品住宅每户(套)装修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必须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已经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时,以每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及电梯间等)作为一个检查单元,检查重点是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涉及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的内容。

  规定明确的验收内容主要有14大项,包括楼地面面层质量、墙面面层质量、天棚面层质量、门窗工程质量、细木工程面层质量、护栏和扶手工程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电气工程安装质量、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质量、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安装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和空间尺寸。

  验收不合格的楼盘不得交付

  如果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楼盘不准交付。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进行验收的行为,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同时,按照规定,在楼盘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套)数,对精装修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复核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应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作为方便事后追责的措施之一,规定要求,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每幢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装修单位)名称的铭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是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维修义务;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则承担相应施工、材料、产品的质量责任。

  而成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装修平面图,水、电(包括智能、弱电)及管网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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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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