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从山东实际出发,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强化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二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三是健全建筑节能闭合监管体系,形成涵盖总规详规编制、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四是明确各级政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和实施主体。五是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制,在设计阶段实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在建设阶段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在运行阶段开展建筑能效测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六是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强制推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七是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求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对其按照用热量收费。八是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九是加大建筑节能支持力度,明确支持和激励政策。十是强化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