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 实用信息 > 行业法规 > 正文
武汉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实施 擅拆历史建筑可罚50万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田豆豆  时间:2012-12-10 12:13:0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从明年2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经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个人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有关部门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职、违法不纠的,责任人轻则处以行政处分,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明年2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经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前,武汉市已确定了10片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而按照《条例》规定,被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条件是,建成50年以上,并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或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或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或是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或是历史名人故居等等。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也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以保护。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的要求。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甚至乱堆乱放、晾晒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等行为一律禁止。

  针对利用优秀历史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家,《条例》还明确规定,建筑利用上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关键词: 武汉 历史建筑 条例 建筑
分享到:
[责任编辑:徐靖]
免责声明:本站除了于正文特别标明中装新网原创稿件的内容,其他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所发布图片或文字内容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工作人员予以解决。QQ:2853295619 手机:1352085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