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擅拆历史建筑单位最高要罚50万元,个人罚20万元
昨日下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强化了人大对规划编制的监督,以求降低规划“朝令夕改”乱象。明年5月1日起,县、镇两级政府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前,必须先送审本级人大,并以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这也是根据此次审议情况作出的重大修改。
《条例》刚性规定,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上级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将交由县政府研究处理。镇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政府审批前,则将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同样需要交给镇政府研究处理。此前的草案并没有前述条款。
省人大法委方面解释,这两项修改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上位法作出的。此前分组审议,不少常委会委员反映当下不少规划实施的随意性太强,强烈建议在修改规划前提请人大审议。与此同时,省人大法委查阅《城乡规划法》后也找到了与人大监督相关的依据,即省、自治区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审批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改要点
1新增引入了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条款。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的部门必须将规划草案广而告之,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能少于30日。
2城乡规划批准后,除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专门场所公告短期公告外,还必须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3市、县政府必须建立本地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并在省政府核定后公开。名录将囊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等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等。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公共设施外,一律不能进行其他建设。
4一旦发生擅自拆除进入名录历史建筑的行为,规划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至50万元罚款,个人则将被罚10万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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