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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来源:西安装饰网    时间:2012-11-08 14:31:44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文明施工、质量合格、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

  (二)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从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九条  外埠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工程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空气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涉及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作业措施,确保装饰装修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

  (二)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

  (三)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及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

  (六)建筑装饰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并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

  第十五条  鼓励施工企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在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动态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降级或者吊销的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关键词: 建筑 装饰 装修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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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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