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镇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避免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市近日出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鉴定工作;各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已危及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到有关部门办理翻建批准手续。危险房屋责任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指定单位代修,发生的费用由房屋责任人承担;房屋责任人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严重损坏和有危情的房屋,经修缮加固处理达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或整幢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该《办法》是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将加快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