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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制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王沈海 袁战鸿  时间:2012-09-07 15:59:14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日前,西安市监察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和房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标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以此来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用制度机制来预防腐败。

  日前,西安市监察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和房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标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以此来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用制度机制来预防腐败。

  从2010年起,西安市从创新机制体制和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入手,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监管模式进行了改革,建立起“制度+科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平台。 该平台自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共进行了2343项工程交易活动,总中标金额980亿元,没有发生一起投诉。然而,从去年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的情况来看,仅有46%的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致使行政监督部门无法对这部分项目进行有效监管。

  日前,为进一步堵塞监管漏洞,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西安市监察局联合7个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要求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及这些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都要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为促使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交易中心招投标,《暂行规定》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招投标实施方案,发改、财政、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或城市建设投资和维护计划,应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该《暂行规定》强调,对没有进入交易中心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准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拨付单位不准拨付建设资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开工令,项目审批部门不准组织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准发放产权证。

关键词: 西安 制度 工程建设 项目招投标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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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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