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召开的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修改过的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草案再次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住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法律责任章节新增了相关条款。
修改稿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出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向买受人公示相关资料、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测、建设部门根据对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材料信用档案等规定。
针对条例草案“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的规定,修改稿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禁止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