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初,武汉市发生的“地铁广告招标事件”存在招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专门交易场所组织实施的情况。为此,《条例》规定,按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条例》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条例》还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否则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