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安全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建筑安全性刻不容缓
《办法》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提高我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实现房屋建筑安全可持续。
房屋建筑的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进行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从本市实际情况看,很多房屋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配备足够的具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管理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影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的隐患和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无法实现房屋建筑的保值增值,甚至发生侵害房屋产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为此,加强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房屋安全管理一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夯实管理基础,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对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办法》中还明确了申请参加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考试人员的年龄与身体状况、学历与工作经历等要求。二是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对所管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并按专业分别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在实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要求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明确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配备要求。为保证房屋安全建筑安全管理员工作切实发挥作用,综合考虑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办法》中分别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划分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数量的配备要求。
此外,市住建委还同时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规范了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了技术要求。该《导则》是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实施房屋安全检查的依据和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