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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新规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叶兵 董文斌 柯于连  时间:2012-07-13 12:47:5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26条,既贯彻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根本要求,又紧密联系新形势,进行了创新和发展,是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的依据。

  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条件

  《办法》指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单位。为使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得力,《办法》明确了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中,对监督机构分别从监督人员数量、监督机构负责人职称、技术负责人职称、监督机构人均办公面积、计算机配备、通信设备配备、交通工具配备、相关仪器配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根据条件和能力分为一级监督师、二级监督师和监督员。其中,一级监督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研究生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二级监督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资格证书中的一种。研究生学历的应工作2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5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监督员应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

  《办法》明确,一级监督师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工程的监督负责人;二级监督师可担任本专业28层以下、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负责人;监督员主要协助一级监督师、二级监督师工作,也可担任本专业7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负责人。

  落实监督机构和人员职责

  为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质量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办法》明确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对受监工程承担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受理工程质量报监,监督机构按规定对报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组织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交流、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受理工程如果在建设期内和保修期内被投诉存在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对所监工程承担质量监督责任;根据所监工程特点,组织(参与)制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工程质量状况;组织(参与)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办法》指出,监督人员不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受监工程规模和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规范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办法》规定,新申请成立监督机构须通过初次考核,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新申请监督人员资格须通过初次考核,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对监督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验证考核按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市、州考核小组对所属辖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省总站负责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抽查部分县(市、区)监督机构考核情况。

  《办法》强调,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省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重要内容。市、州监督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其结果上报省总站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责令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机构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整改期间暂停进行质量监督;对整改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取消其执业资格,责令重新组建。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暂停其监督工作,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办法》历经一年的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是该省规范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强调,各地要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确保监督机构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监督人员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此外,湖北省住建厅决定,自7月中旬开始,至9月上旬,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照《办法》换发证书。

关键词: 湖北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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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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