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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材料管理戴上“紧箍咒” 立法保障安全
来源:青岛早报    时间:2012-07-02 10:05:37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6月29日上午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立法保障安全

  会后,就这一项地方立法,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向记者表示,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里所指的建设工程材料,不仅包括钢筋、水泥、砖料等工程建设结构主体所用的材料,更包括门窗、地板、管线等家庭装修建材,这些材料质量的合格与否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可以说建材质量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

  根据《条例》,在青岛市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材料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法规还要求市政府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其备案信息也将在这一平台上公布,这样市民通过查看平台上备案信息,就能知道购买的材料是否经过了政府备案,质量是否有保障。”万振东说。

  现场检测质量

  《条例》规定,建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布。万振东表示,《条例》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在集中交易场所配备设备和人员,消费者可进行现场检测。”

  推行“召回”机制

  《条例》中的具体条款还为我市推行建材质量市场管理推行 “召回”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监督抽查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追回不合格材料,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依据意见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逾期不改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而“未在销售场所明示住宅中使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中载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刘延青)

关键词: 青岛 建筑材料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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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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