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江苏全省现有高层建筑3万余幢,其中超高层建筑300余幢。由于高层建筑垂直高度高,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目前,国家尚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一部地方政府规章的施行,将填补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据介绍,该《规定》共五章五十七条。其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体。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二)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源头管理相关工作。《规定》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设计技术要求等方面,进一步严格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严格消防设计技术要求。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的“沿海地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从严”的要求,除执行国家有关高层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外,大型高层公共建筑还应执行消防控制室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间)、外保温材料使用不燃材料等技术要求。严格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负责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对严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消防机构。严格建筑改造或装修的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规划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同时还规定了高层建筑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时应当履行的管理程序、有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消防设施管理要求和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
(三)明确了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解决了业主、使用人之间以及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消防安全责任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明确了消防设施维保经费的来源。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四)明确了高层建筑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该《规定》明确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五)明确了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规定了标识化管理的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等。规定了消防设施管理的具体要求。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在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规定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特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高层建筑动用明火,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使用燃油、燃气等管理作出规定。
(六)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职责与义务。该《规定》专设第二章,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消防职责和义务。一是政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整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二是政府部门职责。《规定》从行业管理、综合监管、许可前置等不同角度,分别规定了建设、房管、市容环卫、文化、工商等部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三是统一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了统一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督促业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档案资料建立与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7大项管理职责。四是业主、使用人义务。规定高层居民住宅建筑的住户应当履行严格遵守或执行电(燃)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规定,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护消防设施、器材,掌握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等,并对一些影响消防安全的高危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七)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23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了履行《规定》法定职责、义务的严肃性。同时明确,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