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按照条例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黏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条例》对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等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