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17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保护省内文化历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强调保护对象的核心范围,不得轻易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历史建筑是岭南特有文化的见证和体现。《条例》强调,城乡规划及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重视历史街区、建筑的保护,延续历史风貌,凸显岭南文化和地方文化特色,根据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化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开发总量和建筑体量,适度疏解居住人口,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保持人性化的空间尺度。“在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类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如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许可或审批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关于新旧城区规划,《条例》也提出两种不同发展思想。“新区科学发展,旧区完善功能”。新区应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旧区改建更新,应当完善功能布局,优先考虑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