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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月17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时间:2025-02-21 10:14:0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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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详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17日

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为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设区市参照省里执行。

  第三条 全省九个设区市分设考区,也可视情调整考区安排。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分别简称“人社局”“住建局”)共同负责本考区考点设置、考试实施、资格初审等考务工作。

  第四条 考点原则上选取设区市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各考区设置考点时,确需设置在县(市)的,须报省级考试机构同意。

  第二章 考试内容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采用纸质考试和计算机化考试并行的方式,逐步推进全面实施计算机化考试。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划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等3个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以参与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一)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具有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四)已持有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执(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具体报名流程详见当年度报考简章。报考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报考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不允许代为承诺。

  第五章 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原则上按试卷满分的60%划定。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在省住建厅网站上公布,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省级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查。成绩复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八条 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在省住建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各设区市住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对上述人员报名承诺证明事项的投诉举报,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应接受资格核查,并按考试机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第六章 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资格核查通过人员,由省人社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书由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共同用印,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登录闽政通APP查询。已制作电子证书的,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增项考试。成绩合格且通过资格核查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人〔2004〕85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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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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