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服务站签约暨揭牌仪式圆满成功)
建立装饰行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提升仲裁快速、高效解决建筑装饰企业各类商事合同纠纷的效能,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1月30日下午,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仲裁委”)与西安市装饰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战略合作签约座谈会暨“西安仲裁委员会驻西安市装饰业协会仲裁服务站”(以下简称“仲裁服务站”)揭牌仪式在西安市装饰业协会举行。
会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派驻协会总指导高省安陪同西安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徐文新一行参观了协会办公场所,逐一介绍了协会各部门分工职责。并就设立在协会的调解室设备配置、身份标识进行了统一规划。
(协会总指导高省安陪同西安仲裁委一行参观)
(高省安总指导与市住建局装饰中心领导、西安仲裁委领导交流)
(协会秘书长黄国瑞引导讲解参观)
(协会秘书长黄国瑞介绍副会长组成人员)
(西安仲裁委副主任徐文新对驻协会调解室设备配置做指导)
(协会秘书长黄国瑞向市住建局装饰中心主任林双汇报工作)
(市住建局装饰中心主任林双、协会总指导高省安、西安仲裁委副主任徐文新合影)
市住建局装饰中心主任林双、市住建局装饰中心二级调研员韩美丽、西安仲裁委承办处处长张勇、西安仲裁委受理处处长李亚明、西安仲裁委建工仲裁院筹备负责人高雪皎出席座谈会并见证签约揭牌。
(参会嘉宾市住建局装饰中心二级调研员韩美丽)
(参会嘉宾西安仲裁委受理处处长李亚明)
(参会嘉宾西安仲裁委建工仲裁院筹备负责人高雪皎)
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国瑞和协会常务副会长代表冯文强、陈月坤、桂志明、于渊学、郗江山参加共同见证。
(参会嘉宾协会常务副会长冯文强)
(参会嘉宾协会常务副会长陈月坤)
(参会嘉宾协会常务副会长桂志明)
(参会嘉宾协会常务副会长于渊学)
(参会嘉宾协会常务副会长郗江山)
(签约座谈会交流)
在签约座谈会上,首先由签约双方代表西安仲裁委承办处处长张勇、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国瑞分别介绍了各自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双方达成战略合作的背景目的。
(西安仲裁委承办处处长张勇介绍情况)
(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国瑞介绍合作背景)
随后,在高省安、林双、韩美丽、张勇、李亚明、高雪皎等领导及参会嘉宾的见证下,西安仲裁委副主任徐文新与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国瑞代表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西安仲裁委副主任徐文新会同协会总指导高省安在全体嘉宾的见证和掌声中共同为仲裁服务站揭牌。
(协会总指导高省安致辞)
协会高省安总指导在致辞中对协会仲裁服务站的签约暨揭牌表示了热烈的祝贺。他强调,设立仲裁服务站是贯彻落实国家法治建设,推进仲裁工作发展的重要决策,尤其在加强行业自律,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服务方面具有现实意义,协会应该全力以赴做好。他提出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发挥行业资源平台的作用,根据建筑装饰行业市场主体的需求,以行业协会为依托,为企业提供快速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行业会员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仲裁法律服务。他希望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服务站能完善工作机制、服务职能,切实为市场主体提供仲裁前风险预防、专家论证、专家斡旋、合同备案等企业所需要的前置性仲裁法律服务。
(西安仲裁委副主任徐文新致辞)
西安仲裁委副主任徐文新在致辞中表示,西安仲裁委与协会牵手合作,设立仲裁服务站,积极尝试“仲裁+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治社会建设的使命,不断推进诉源治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他提出通过为装饰业协会会员企业提供全流程仲裁服务;在仲裁服务站下设调解中心,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装饰业调解员队伍;建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的绿色通道;定期邀请行业专家、仲裁员,通过法律培训、研讨等方式,帮助装饰工程企业提升纠纷处置能力等四方面举措进一步放大仲裁制度在装饰纠纷解决方面的优势。
(市住建局装饰中心主任林双致辞)
市住建局装饰中心主任林双在最后致辞中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对今天战略合作的签约揭牌表示热烈祝贺。她提出三点意见建议: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仲裁组织的重要意义。加强建筑装饰仲裁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化解、实质性化解,实现由个案联动化解转化为常态共商共调的有益实践。二是要创新工作思路及以打造协会调解的仲裁平台。要切实发挥好仲裁服务站的平台作用,延长仲裁服务半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调解仲裁实质化运作。三是要发挥协会的引领作用,吸纳更多的会员成为调解员。不断加强专业领域矛盾和前端化解释,共同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利。打造协会专属的仲裁品牌。以调解为亮点,推进仲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动协会高质量发展。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西安市装饰业协会仲裁服务站签约暨揭牌仪式圆满成功。希望会员企业后期积极报名参加仲裁工作,成为行业特聘调解员、专业仲裁员,共同致力于推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合法的行业环境,从而维护各方的权益,为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