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市营口企业商会微信公众号
春风暖人间,政策助前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加快复工复产步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近期省、市两级相继出台一系列惠企政策,现整理如下,望广知善用!
在此,辽宁省装饰协会呼吁全体会员及社会各界企业家,要振奋精神、满怀信心,整装上阵、勇毅前行!请坚信,英雄的辽沈人民终将同心勠力战胜疫情,必将携手奋进,共创美好未来!
★ 目录 ★
01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辽政办发〔2022〕24号)
02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13号)
03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号)
04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15号)
05
《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06
《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沈疫防指发〔2022〕9号)
07
《沈阳市公安局“战疫情、助营商、促发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8 项措施》
08
《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09
《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指引》
10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发布《惠企政策汇编》
政策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
辽政办发〔2022〕24号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税费负担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动态调整公示《辽宁省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强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库的约束。加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持续开展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通过补贴,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到2023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修改《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促进银企有效对接。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加快推动将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信息纳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共享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额度。建立省市场监管局与银行机构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享推送通道,为银行机构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完善省、市、县政府部门企业名单推荐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和政策传导沟通平台。(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九)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件事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支持稳岗扩岗
(十一)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为培养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的适配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维护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核心技术跟踪保护等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常态化打击查处,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审慎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利用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等公安信息化手段,对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实时监督预警,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实行专项帮扶
(十八)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补助支持。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瞪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大地方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抓好政策落实
(二十二)畅通政策供给沟通渠道。建设“政企直通车”服务专区,实现7×24小时在线政策咨询、反映诉求、建言献策、举报投诉,做到涉企服务全覆盖。建立精准解读扶持政策工作机制,政策实施部门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公布负责机构及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集中公示减税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事项清单、申请扶持导航。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政策落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服务供给等方面问题,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快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分类管理惠企政策,主动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用,推进省、市、县三级政策实施部门实时共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加强落实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大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政策由谁具体落实、办理具体路径、经费谁来承担,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中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由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认定。
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二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辽政办〔2022〕13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如下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6.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7.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再贴现资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1.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2.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强保供稳价
14.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6.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有效投资
18.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列入国家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和水面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
19.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内支撑性电源和跨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加快企业升级改造。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沈阳、大连等市建设5G、光纤“双千兆”城市,推进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建设,实施沈阳、大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稳定外资外贸
22.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区、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加快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建设,增加新班次;开行冷藏班列、定制班列,拓展运输商品种类,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外办,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进实施产业链招商,举办第三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辽宁招商引资促进周、专题产业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强化要素支撑
25.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6.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争取“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7.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推动各地区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控白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八、保障措施
设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省(中)直单位参加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措施跟踪落地、政策研究储备、解决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省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稳定工业经济的细化实施细则,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省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地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全力推动国家、省有关政策落实。各地区、省(中)直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1条措施中提到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延缓缴纳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4.第3条措施和第5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第4条措施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第9条措施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7.第10条措施中提到的“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政策三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
辽政办〔2022〕14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6.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7.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1.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4.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
16.给予防疫支出补贴。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9.提高保险机构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引导企业开展助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
22.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切实保障农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4.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文件第18条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5.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2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6.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7.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省直机关工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8.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0.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联合金融机构或平台类企业发放文旅消费优惠券,引导旅游企业同步推出各类优惠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2.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3.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4.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和安全能力建设,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航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5.支持机场平稳运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民航辽宁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动政策执行落实工作力度,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要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定期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地方事权的,各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关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帮扶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场预期。
在按照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1条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第10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3.第14条措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第1、5、8、9、12条措施提到的小微企业和第7、12、18、24、29条措施提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②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第2、4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四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辽政办〔2022〕15号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12.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要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政策五
《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更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缓解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原材料和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增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2 年 12月 31 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2.放宽住所登记。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房产中介等行业的互联网个体经营者,允许多个个体经营者登记为同一个经营场所,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不在禁设区域内的个体经营者,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持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成本。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辖内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对辖内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9 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辖内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7.8 折优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管部)
4.做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与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和前沿领域中小企业加大股权投资供给。(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盛京金控集团)
5.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技术改造,以及与技术改造密切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管网等配套设施改造。在政策有效期内,对上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含)以上的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中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对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不含)以下的规上依法纳税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给予 10 万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依法纳税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
本级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2 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 50 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对在科技条件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金额 60%后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沈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当年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 12 个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利息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实施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年度内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 12 个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利息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提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超过 8%(含)、职工总数超过 100 人(含)的小微企业,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超过15%(含)、职工总数低于 100 人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
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 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14.支持中小企业招引青年后备人才。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分别按照每人每年 3万元(博士)、1.44 万元(硕士)、0.72 万元(本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最长发放三年。中小企业录用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 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支持中小企业引育技能人才。给予中小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国家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最长 3 年每人每月最高 1000 元生活补贴。给予中小企业新引进和培养选拔的高技能人才最高 50 万元购房补贴或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支持中小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编制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对按照目录引进的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人才,择优分三年给予总计 6-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推动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分档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给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最高 50 万元、最高 30 万元、最高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加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于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施行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和物业费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其上年度收取的租金和物业费(月平均值)
给予 3 个月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减免额度且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30 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照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 4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政策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沈阳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以上奖补政策所需市级财政资金,原则上由市与各区、县(市)按 1:1 比例分担。财政资金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对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属现行政策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并综合考虑申报项目质量和数量,结合政策奖补标准,统筹确定具体支持额度,直至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达到市设立的专项资金额度为止。
政策六
《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
沈疫防指发〔2022〕9号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为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在本轮疫情期间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减免房租费用。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国资委、机关事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6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支出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补贴水电气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3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财政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六、扩大税费减免范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减免个人所得税。2022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稳定劳动就业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缓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至2022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十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2022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解读及细则
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出台了《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如下。
第1条:减免房租费用。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政策背景:国家、省先后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政策措施,提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进行减免,我市结合上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的方式,进一步减轻承租户成本负担。
支持方式: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在沈权属、市机关事务局权属、直管非住宅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联系国资委、机关事务局、房产局),租赁双方采取直接免除、后续租金抵扣、延长租期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减免或延期。存在转租、分租行为的房屋,应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刘岗 31290252 1370002959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郑昊 83779811 18809865577
市房产局 张琰 22975018 13898831868
第2条: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60%以上。
政策背景: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出台此条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岗位,维护我市就业总体稳定,助力企业恢复生产,减轻成本负担。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按照超过去年返还比例(60%)实施。政策采取“免申直返”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需申报,通过数据筛选和信息比对后,确定拟返还名单,经公示无误后将资金直接返还到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潘勇 22539041 13889239866
第3条: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支出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补贴。
政策背景:辽宁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文件中,对餐饮业、零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酸检测费用进行补贴。根据省政策规定,制定此政策。
支持方式: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经营范围为零售、餐饮服务,且目前仍存续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等行为)。提供营业执照、员工合同、支出发票等必要手续凭证,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代文文 22724877 13694181156
市财政局 邢文刚 13840511527
市卫健委 王索艳 23412371 13840133990
第4条:补贴水电气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3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
政策背景: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3月24日以来,部分企业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为减轻疫情影响,对企业3月份全月的水、电、管道气费用给予补贴。
支持方式:市水务集团及其他供水企业、沈阳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及其他管道气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名单,测算企业用户在3月份疫情期间发生的水、电、管道气费用,与用户确认补贴情况。经市水务局、工信局、城建局及有关地区核定后,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 裴立远 25607676 13149850521
沈阳供电公司 张滢 23154906 18540202257
市燃气集团 刘佳 17740019656
市水务局 崔君 17702474317
市工信局 王聪颖 22723601 13898811168
市建设局 冯振兴 18640236111
市财政局 邢文刚 13840511527
第5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一定冲击,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减少信贷资金压力,增加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制定本政策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以放款日期为准,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拟申请贴息的小微企业于4月6日至5月31日向注册地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区审核、市金融发展局汇总、贷款银行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发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贴息小微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照3个月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月数×3/12计算。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孙冰蕾 22721451 13998115813
市财政局 邢文刚 13840511527
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 杨鹭 22838982 15502452393
第6条:扩大税费减免范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背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文件精神,对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支持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六税两费”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路冰 22564825 13940437377(负责“六税两费”)
岳一铭 22563096 18698834199(负责留抵退税)
第7条: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文件精神,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支持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相关表格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岳一铭 22563096 18698834199
第8条:减免个人所得税。2022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背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内容。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事宜。
支持方式: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秦萧 22563346 13940591528
第9条: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政策背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等文件,市总工会将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支持方式:按照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与审批的相关方法,小微企业工会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沈阳工会网”(www.sygh.org)和“沈阳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平台”登录“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街道、区县(市)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审批后,纳入到小微企业工会组织库。支持政策经费由市总工会按照每半年返拨一次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工会可通过“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申报系统”查询本单位经费返拨情况。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刘宇 22853828 13898130205
第10条:稳定劳动就业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政策背景:依据辽宁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辽人社发﹝2020﹞3号)中“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等规定内容,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支持方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计划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制定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实施方案,就方案同职工进行协商而后实施;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纾困的,制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方案》,履行企业协商民主程序,符合相关民主程序要求后方可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姜哲玉 22855266 13591455008
第11条:缓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背景: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调整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支持方式:本次缓缴政策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申请材料, 4月末,市医保中心将通过系统比对,对已缴纳3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批量解除医保待遇封锁,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连续。7月1日起,市医保中心对未补齐欠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封锁单位下在职职工待遇。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唐东兴 12345-1-7 13478182227
市医保局 任运涛 22525560 15840573777
第12条: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2022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
政策背景:为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负担,根据国家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同时借鉴其他地区政策做法,采取缓缴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支持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现有缴存比例继续缴存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疫情期间,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实行非接触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可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页面,根据页面操作提示办理。此项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李永生 23931250 15804035888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各责任单位要安排人员做好政策咨询、解答、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
政策七
《沈阳市公安局“战疫情、助营商、促发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8 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和省公安厅党委关于常态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精准管控、分类施策、助力赋能,全力服务保障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沈阳市公安局推出“战疫情、助营商、促发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8 项措施。
1.推出户政业务便捷办理。对企业员工 3 人以上申请办理户籍业务的,可由属地公安机关上门集中办理;3 人以上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可由企业指定专人统一申办,开辟“绿色通道”。对本省户籍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急需补办身份证的,予以加急办理。
2.提供车驾管业务“上门办”“就近办”。对客运、货运等企业机动车有年检需求的,属地交警部门根据车辆类型、数量,指导企业就近办理。对企业驾驶人有期满换证需求的,可协调相关医院上门集中体检,由属地交警部门上门集中办理;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体检的,可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办理延期换证。
3.实行部分证件延期办理。对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迁移证》,在我市疫情防控期内到期的,有效期延长 30 天。疫情期间企业急需招聘保安员的,可在公安机关审查后先行上岗,疫情防控常态化后 15日内补全《保安员证》申请材料。
4.推行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运输企业办理“机动车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载”审批业务的,可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无需纸质申请材料。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申请备案业务的,可通过“辽宁公安”APP,全程掌上办理。
5.实行治安行业管理特事特办。企业急需办理印章备案手续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做到即时办结、立等可取;对民爆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过期未使用,造成企业被锁定无法生产的,及时为企业解锁,确保企业按时复工复产。
6.简化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在申请购买、运输盐酸、硫酸、高锰酸钾等易制毒化学品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审批,确保企业生产供应不中断。
7.优化金融场所建设方案审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由现场召开论证会改为专家线上论证、网上审批;涉及设施工程验收的,改为利用视频直播远程验收,待疫情防控常态化后再实地复核。
8.开通预约受理服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管理等不能网办的事项,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微博、驻企警务工作站等渠道,实行预约受理、错时办理。
9.助力企业人员复工返岗。根据企业需要,对返岗人员开展信息核查,确保企业复工安全。对企业从事商务活动急需出国出境的人员,提供出入境证件加急办理服务。对企业因复工复产需求,急需为就业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延期的,优先受理审批;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视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逾期居留处罚。
10.加强涉企法律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公职律师法律营商服务队”作用,在复工复产期间,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化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企案件宣传,指导企业强化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员工防骗意识,切实守护好企业财产安全。
11.提供企业项目精准服务。积极对接联系商(协)会,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强化走访联系、监督联络、协作联动“三联”工作机制,为重点企业和亿元建设项目提供“订制化”服务。
12.快速办理涉企诉求意见。依托“平安沈阳”微信公众号企业诉求平台,及时受理企业复工复产期间遇到的问题诉求;强化多警种、多部门联动,确保涉企诉求快速受理反馈、第一时间帮助解决。
13.强化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在复工复产期间,深入企业加强治安防控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涉稳风险分析研判,提前介入化解疏导;针对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重点部位,加大巡逻警力投入和“警灯闪烁”频次,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4.严打涉企涉疫违法犯罪。以公安机关扁平化指挥调度“三清”机制为载体,重点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涉企违法犯罪,对重点涉企案件实行提级办理、挂牌督办,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15.放宽货运车辆限行政策。对我市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重中型货车(不含危化品运输车辆),自复工复产起两周内,将原有三环路内的限行政策,调整为“除青年大街一线、中山广场环路、沈水路及所有高架路、所有隧道限行政策不变外,其余道路于 19 时至次日 7 时准运”,为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提供交通保障。
16.保障交通运输“快捷通道”畅通。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货运物流回升的需求,畅通公路交通检查服务站“快捷通道”、优化登记流程,保障企业物资运输、员工通勤等车辆优先通行,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
17.设立“货运司机便民驿站”。在公路交通检查服务站,配合交通、卫健部门做好货运司机核酸采样、体温检测等服务,宣传和解答相关防疫政策,全力保障货运司机健康安全。
18.强化春耕备耕服务保障。紧盯疫情特殊时期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问题,严打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加大对病禽畜以及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确保春耕活动有序进行。
政策八
《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政策九
《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指引》
政策十
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发布《惠企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