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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协: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简明汇编 来源: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时间:2020-03-03 11:07:2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随着大部分地区新冠肺炎疫情趋于相对稳定,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疫情防控与精准稳妥复工复的扶持政策。各会员企业要结合实际,用好用足政策,坚定信心,努力向前,为全省建筑装饰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出线上免费职业培训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行业复工复产等工作,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特别是建筑业从业人员多、流动大、复工复产等实际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全国各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平台(http://rcpx.cabp.com.cn),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免费线上职业培训课程,满足广大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需求。

  截至目前,已有24个省(市、区)的相关单位参与此项活动,征集课程300余小时,课程资源涵盖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1﹢X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专项培训内容。课程于2月15日正式上线,后续将根据培训需求和效果不断充实更新。各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可通过网址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接受线上职业培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

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的通知

  苏建设计〔2020〕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2020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留给社会许多反思。城市如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快速反应,快速应对,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需要全社会面向未来提出积极的应对策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平战结合、补齐短板,健全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防疫工作部署,立足当下,着眼城市未来应急抗灾能力提升,努力加强应急技术储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我厅设计处。

  联系人:叶精明,联系电话:025-51868546

  附件请点击下载: 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5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11 15:37

  请点击附件下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公告.pdf


关键词:江苏省装协复工复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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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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